對于連續(xù)多次操縱行為的違法所得采取“盈虧不相抵”的方式進行計算,符合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與合理性原則。 中國證監(jiān)會5月26日公布的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陳贇操縱美欣達等8只股票價格的行為公諸于眾。 “經(jīng)查明,陳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陳贇控制使用其個人同名賬戶及“林某賢”、“魏某坦”、“魏某炎”、“趙某榕”、“郭某妍” 等共6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資金來源為陳贇自有資金及向他人融資,賬戶組下單交易地址相同,陳贇承認控制使用賬戶組。 上述期間,陳贇通過賬戶組,在盤中以連續(xù)申報、大筆申報、高價申報將股價快速拉至漲停,在漲停價位大量申報買入形成巨量封單,次日開盤集合競價期間通過高價申報買入、大量撤單影響開盤交易價量,開盤后賣出持股獲利。賬戶組以3天至7天為一個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達、科新機電、經(jīng)緯電材、科泰電源、凱撒股份、明家科技、摩恩電氣、天龍集團等8只股票,涉及12個周期。12個周期賬戶組盈利合計5388932.32元。 以陳贇操縱美欣達股票價格為例,賬戶組于2012年12月14日買入174.4萬股美欣達,12月17日全部賣出;12月17日買入9.1萬股美欣達,12月18日全部賣出,盈利1465567.78元。 另外,賬戶組于2013年1月30日買入142.38萬股美欣達,1月31日賣出118.13萬股;1月31日買入153.44萬股美欣達,2月1日連同1月30日購入的余股全部賣出;2月1日買入34.22萬股美欣達,2月4日全部賣出;2月4日買入1.39萬股美欣達,2月5日全部賣出,虧損1216681.43元。 《證券日報》記者觀察到,賬戶組還操縱了科新機電、凱撒股份、明家科技、經(jīng)緯電材、科泰電源、天龍集團、摩恩電氣等股票價格。 證監(jiān)會認定,陳贇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及聽證中,未對操縱行為的認定與操縱每只股票違法所得的計算提出異議,但提出,涉案多只股票的交易結果有盈有虧,違法所得金額應以最終實際獲利也即盈虧相抵后的數(shù)額481620.79元為準,并給出了四條理由。 不過,證監(jiān)會認為,本案系陳贇連續(xù)多次操縱多只股票,屬于連續(xù)多次實施同種行政違法行為,在違法所得金額計算上,行政處罰采取“盈虧不相抵”原則,于法并非無據(jù),于理并無不合。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證監(jiān)會在2014年處罰結案的“蘇顏翔連續(xù)多次操縱市場案”、2015年處罰結案的“任良成連續(xù)多次操縱市場案”等案件中,均是采用“盈虧不相抵”的方式。 證監(jiān)會認為,對于連續(xù)多次操縱行為的違法所得采取“盈虧不相抵”的方式進行計算,符合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與合理性原則。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陳贇違法所得5388932.32元,并處以5388932.32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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