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2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延城(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立案,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日前,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向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延城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延城,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延城利用擔任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共同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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