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上午,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晉商銀行原黨委委員、董事、副行長栗建強受賄、行賄案,被告人栗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對栗建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全部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栗建強在任中國工商銀行大同市分行行長、運城市分行行長、太原市商業(yè)銀行行長、晉商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05.6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折合人民幣110萬元。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栗建強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栗建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繳納罰金,依法對其犯受賄罪從輕處罰,犯行賄罪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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