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fā)生后,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匯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fā)案數(shù)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xiàn)、案發(fā)環(huán)境、危害后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fā)了意見。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并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鑒于實踐中少數(shù)駕駛人員與乘客發(fā)生紛爭后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guī)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fā)生沖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guī)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采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后果發(fā)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同時,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通過發(fā)布案件進展情況、以案釋法、褒揚見義勇為行為等方式,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guī)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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