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不動用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也可退而求其次,嘗試賦予學校懲戒權(quán),或者設(shè)立專門學校管教犯錯學生 只因不順眼,今年2月,徐某、蹇某等6人聚集找到女孩小婷,對其做出扇耳光、用水淋、強迫脫衣和下跪等行為…近日,浙江鹿城法院宣判了這起案件,被告人是7名女孩,其中5個是高中生、未成年人,另兩人作案時剛滿18歲,最重的被判6年半。7人分別因強制侮辱婦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至9個月不等(12月19日央視網(wǎng))。 近年來,校園暴力、校園欺凌事件屢屢發(fā)生,且很多事件情節(jié)極惡劣,甚至達到了令人發(fā)指的程度。溫州的這起案件,施暴者均受到了嚴厲懲戒,盡管有效地撫慰了受害者,但這種懲戒不具有可復制性,縱觀很多校園暴力事件,鮮有施暴者被嚴厲追責。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對施暴者施加以有效懲戒,讓其充分認識到規(guī)則的重要性。 審視溫州的這起校園霸凌事件,7名施暴者中,2人年滿18歲、4人16歲以上不足18歲、1人不滿16歲。在法律上,16歲以上的人犯罪應(yīng)負完全刑事責任,14歲到16歲只有犯8項重罪時才負刑事責任。這也是此起校園欺凌事件中多數(shù)施暴者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關(guān)鍵因素,即并非是事件的惡劣程度,而是施暴者年滿16周歲才讓其受到了懲戒。 換言之,假如施暴者是未滿16周歲的初中生,這些欺凌他人者很可能受不到任何追責。這正是當前最需要重視的問題,即多數(shù)校園欺凌的施暴者未滿16周歲,甚至未滿14周歲。這樣一來,哪怕校園霸凌行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后果,也無法對行為人施加治安管理處罰,遑論刑事制裁。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身份成了這些人肆意妄為、欺凌他人、為非作歹的“護身符”。 實踐中,即使人民法院判決了民事賠償,這些賠償也均由行為人的監(jiān)護人承擔,施暴者根本嘗不到無視規(guī)則的不良后果,也不會樹立起對法律的敬畏意識。這既是對公平正義的侵害,也是對受害人的極大不公,試想,校園霸凌事件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受到欺凌后的身心創(chuàng)傷更重,難以康復,憑什么只保護欺凌他人者而無視受害人的正當權(quán)益? 懲戒校園霸凌行為,預(yù)防校園暴力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家庭、政府、社會、學校等多方努力。目前,有關(guān)部門或許可以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這樣一來,很可能將大部分校園霸凌事件納入刑法規(guī)制,讓施暴者為其霸凌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即便不動用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也可退而求其次,嘗試賦予學校懲戒權(quán),或者設(shè)立專門學校管教犯錯學生。要知道,懲戒本身就是一種教育手段,僅僅局限于口頭的批評教育,卻像“鴕鳥”那樣漠視懲戒教育,本身就是對學生的不負責任。而且,如果不能對校園欺凌責任人施加行政、刑事制裁,又沒有學校懲戒或矯正教育補位,這些人可能更加肆無忌憚、無法無天。《關(guān)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已提出要強化教育懲戒威懾作用,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yīng)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xiàn)記入學生綜合素質(zhì)評價,必要時轉(zhuǎn)入專門學校就讀。 簡而言之,是時候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校園霸凌者承擔相應(yīng)法律責任了;蛘哔x予學校懲戒權(quán),或者設(shè)立專門學校,讓屢教不改的“校園小霸王”接受矯正教育。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教育與懲戒相結(jié)合,以強有力的手段引導未成年學生形成正確的價值觀。促使其從小樹立底線意識、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是他人、學校和社會不能接受的,哪些行為將產(chǎn)生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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