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某某不僅言辭多有曖昧和挑逗之處,更有利用自身職權,強迫女下屬開房之嫌,足以構成“性騷擾”,不應只是單位內部處理了事。 12月7日,一名網(wǎng)友在微博曝光,“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某業(yè)務線副總經(jīng)理欲潛規(guī)則女下屬”。爆料稱,遭女下屬拒絕后,該男子便以將其辭退相威脅。當天下午,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辦公室工作人員確認,網(wǎng)傳截圖確系公司員工,公司對涉事的關某某作出了處罰,具體處罰為停職檢討、停發(fā)季度獎金,已發(fā)的獎金在3個工作日內上交。 始作俑者接受內部處理,挨了記“雙!钡募曳ò遄;而作為受害人的女下屬,不僅被確認只是臨時員工,而且已于11月離職。這看上去似乎又是一次頗為“完美”的快速擺平。 問題是,關某某騷擾女下屬,到底是什么性質?真的是一個內部處理的小事嗎?從曝光的圖片看,關某某不僅言辭多有曖昧和挑逗之處,更有利用自身職權,強迫女下屬開房之嫌,可以說,這就是如假包換的職場“性騷擾”。雖說“初步確認兩人之間的行為只局限在手機上,并沒有產生實質性的關系”,但并不影響這種違法行為的成立。 一旦被定性為“性騷擾”,那就不是內部處理的事了。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如果“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然,這種規(guī)定并不是說,對性騷擾行為,實行的是“不告不理”。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公安機關可根據(jù)不同的情節(jié),對當事人處以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即便涉事女下屬出于種種理由沒有提起訴訟,只要這種惡劣事實為職能部門所掌握和確認,一樣能作出行政處罰。 作為單位,既然已“祭出了家法”,是不是就盡到責任了呢?國務院2012年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以及《北京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都有明確要求,“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但從報道的情況看,如果不是女下屬“無奈之下群發(fā)郵件”,這種惡劣行徑還會云遮霧罩、貽害下去。 這也警示,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須下更多猛藥,從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全面發(fā)力,編織起可靠的維權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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